武汉油烟净化器标准规范
武汉油烟净化器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油烟排放浓度标准:湖北地区(包括武汉)的油烟排放浓度标准为1.0mg/m³,净化效率需要达到98%以上。对于具有6个以上罩烟的饭店,即属于大规模餐饮企业,其油烟净化最低除去率应达到≥85%。
2. 设备设置与安装:餐饮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集烟罩、排气筒和风机,同时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器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排烟道必须保持密闭性,以确保排放的废气中油烟浓度低于规定的标准。
3. 设备运行要求:设备应工作在负风压状态,以保证设备的传染效力。当多台设备并联使用时,也必须保证分配给各台设备处理风量的比例靠近其设计处理风量的比例。
4. 清洗与维护:为了保证净化器的净化效果不受影响,需要每隔三至六个月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并详细记录清洗情况。所有餐饮企业需要做好油烟净化设备的清洗、维护和保养工作,清洗和更换配件时需要做好相关登记,保留台账以备后查。
5. 排放标准:设备需要满足如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相关的国家排放标准。
请注意,这些标准规范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在具体实施前,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合规性。
厨房油烟净化器的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前 言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 ≥1,<3 ≥3,<6 ≥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分析、测定方法来 源油烟排放浓度饮食业油烟分析方法附录A油烟去除效率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附录B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结果处理 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 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 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 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 A.4.1 采样 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A.4.1.1 采样步骤 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A.4.1.1.1 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4.1.1.2 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侧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A.4.1.1.3 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4.1.1.4 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A.4.1.1.5 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4.1.1.6 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4.1.1.7 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A.4.1.1.8 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 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他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 A.6.1 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A.6.3 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 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A.6.5 )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6.6 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A.6.7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 A.6.8 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A.6.9 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 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6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 V0 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B.1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测定及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的测定两种情况。 B.2 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B.3 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简单地说,你可以先找餐厅协商一下,要他们安装油烟净化器,如果他不不肯你可以找当地环保局投诉。
油烟净化器参数有哪些
摘要:厨房油烟净化器专门为带油而有气味的设备而制定,能够使油烟排放达到无油、无烟、无味,并且安全防火。油烟净化器的参数指标主要有风机风量指标、净化效率指标、能效比指标、安全性指标等。油烟净化器的标准根据自己灶眼的数量计算净化器需要的风量,一个基准灶头应达到2000m_/h风量。下面详细为大家介绍油烟净化器标准和参数的相关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油烟净化器的功率
其实厨房油烟净化器算是一种大功率电器,他的工作原理是,油烟由风机吸入油烟净化器,其中部分较大的油雾滴、油污颗粒在均流板上由于机械碰撞、阻留而被捕集。当气流进入高压静电场时,在高压电场的作用下,油烟气体电离,油雾荷电,大部分得以降解炭化;少部分微小油粒在吸附电场的电场力及气流作用下向电场的正负极板运动被收集在极板上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流到集油盘,经排油通道排出,余下的微米级油雾被电场降解成二氧化碳和水,最终排出洁净空气;同时在高压发生器的作用下,电场内的空气产生臭氧,除去了烟气中大部分的气味。
油烟净化器参数有哪些
1、风机风量指标
高效过滤的空气净化器必须保证室内空气达到一定的换气次数,即要求空气净化器内置的风机有一定的风量。高效的净化效果来自于强劲的循环风量,特别是带有风机的空气净化器,要求空气净化器拥有良好的空气循环,而电机是空气循环系统的心脏。标准要求净化机第1小时需要将整个房间内空气过滤5次以上,平均每12分钟需过滤一次,风量过小,有害物质不能充分被分解;风量过大,显然是浪费。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房屋高度为3m,面积在20m2左右的房间,最好选购一个风量在60m3/h左右的空气净化器。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净化效果。
2、净化效率指标
净化效率(CADR)值国家标准评价油烟净化器技术参数空气净化器性能的主要指标,数值越高,则表示空气净化器的洁净空气输出比率越大,净化器的净化效率越高。消费者在选购空气净化器,一定要看净化效率数值大小,普通需求的消费者应选择CADR值在120以上的产品,净化效率数值越高,则表示净化机的净化效能越高,如对室内空气质量有较高要求,则需要选择净化效率值在200以上的产品。
3、能效比指标
能效比是国家空气净化器标准中衡量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与电力消耗的重要指标,数值越高,代表空气净化器越节能,这一指标符合绿色环保理念。能效比良好的空气净化器,其能效比数值应当大于3.5。但是注意选择的净化器是否有风机,因为带风机的空气净化器净化效率比较高,同时由于需要消耗能源,能效比相对没有安装风机的净化器要高一些。
4、安全性指标
除了一般家用电器的安全性指标以外,空气净化器的一个重要安全性指标是臭氧安全指标,臭氧已经被证明在室内空气环境中与健康危害的相关性,其浓度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制定了严格的测试方法。一些采用了静电净化、紫外灯消毒和负离子发生器的空气净化器可能在工作时产生臭氧,如果臭氧指标被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是可以被接受的。
环保局规定的油烟排放标准: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配置防止污染的设施,保护周边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必须通过专门的油烟管道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油烟管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设计污染项目的,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
规范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_,具有6个罩烟以上的饭店就属于大规模餐饮企业油烟净化最低除去率为≥85%。
油烟净化器标准
有些人会说,我装油烟净化器了啊,但是,你装的油烟净化器符合环保要求吗?油烟净化器怎样才算达标?快来看看环保执法人员列出的4条注意事项:
1、排烟道出口要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公共烟道,排放口不要朝向居民楼、路面等。
2、根据自己灶眼的数量计算净化器需要的风量,一个基准灶头应达到2000m_/h风量。
3、油烟净化器要保证通电、正常使用,每3至6个月清洗一次,并做好记录。
4、保证排烟道的密闭性,排放的废气中油烟浓度要小于2mg/m3。
此外,判断油烟净化器是否达标有专业的检测机构,但是,想通过检测达标,就必须是按要求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器,所以,餐饮业户对油烟净化设备的选购是不可疏忽的。
油烟净化器标准,在什么场所使用?
餐饮业厨房是产生油烟的地方,油烟是各种液态油类和含油的物品在高温条件下,产生大量热氧化分解物同学录温度达到分解点时,便出现烟雾,随着温度不断加高,分解的烟雾就越大,并伴有气味。由于油烟听所具的普遍危害性,而且是离人类最近的污染种类,排放量大,所以从2001年开始国家就出台了相关的油烟治理标准(例如:GB18483-2001),规定所有餐饮场所(各大中小餐馆,酒楼,工厂饭堂,学校饭堂,食品加工中生的油烟)都必需安装有资质的油烟净化设施,要求经设施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3。其实,一些城市和地区实行了更加严格的油烟排放标准,这就要求油烟净化器更加优质了。
油烟净化器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家用电器的主要产品之一,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从原材料供应、零配件配套、整机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完整产业链,无论是从业人员、涉及企业以及消费者市场都已具有相当可观的规模。因此,实现油烟净化器术语与技术性能的规范化,对于油烟净化器的产品创新、信息交流以及扩大市场都是很有帮助的,油烟净化器的分类问题属于油烟净化器术语与技术指标与参数规范化工作的一个组成部份。
餐饮业为什么要装油烟净化器?环保局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装油烟净化器是法律要求,同时也是是为了保护环境,具体标准如下: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被整改罚款案例: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安沙中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安沙镇毛塘社区的王大妈家庭厨房,检查其油烟净化装备安装整改情况。
此前,王大妈家庭厨房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导致油烟直排户外遭居民投诉,安沙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调查,最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王大妈家庭厨房罚款已缴纳执行到位,并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二次检测结果油烟排放未超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长沙一家庭餐馆未装油烟净化器被罚5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